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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1-18 1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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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现对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允许扣除项目明确如下: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即:允许扣除项目仅为广告发布费除此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